为了规范房地产业开发经营秩序,保障
商品房交易双方
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开发商在开展商品房预售业务时需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首先,开发商应全额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开发商需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所预售所得之款项必须完全投入到与该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之中;
最后,开发商须签署完备的预售合同,并将此合同上报至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