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详尽规定了当预售房屋的预定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存在出入时,应当采取何种解决方法。具体而言,如果开发商所交房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
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不符之处,那么我们需要根据
合同条款进行确定。如果合同对此项问题已有明文规定,则依约执行;
如若合同并无相应条款或其表述模糊不清,则需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之内,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
购房者要求
解除合同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如果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那么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者选择继续
履行合同,且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含)之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购房者按照原定价格予以补足,而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属购房者;反之,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含)之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将由开发商退还给购房者,而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