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规则,在针对
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倘若被告方拒绝出席审判程序,法院有权对其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
拘传,若经过多次拘传后依旧无法到达现场,则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缺席判决。具体而言,我国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明确指出,人
民法院对于必须与院方出庭应诉的被告,须经过两次正式
传票的
传唤,如若被告仍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则可依法实施拘传。
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原告和被告在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中,第一百四十四条特别强调,若被告在收到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均可按照缺席判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宣判之前,若原告提出
撤诉请求,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决定是否批准该请求。而当法院裁定不予批准时,若原告在接到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出庭,则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