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
购房屋存在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及使用功能之质量问题,则购买人有权选择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购买人应参考并依据
购房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各项条款,对比分析房屋实际呈现出的质量问题,据此向开发公司提出合理合法的修复要求以及相关损失的
赔偿诉求;如果房屋之主体结构质量未能满足法定标准以致无法按时交付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权威机构的严格检验,确认其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那么购买人同样拥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已支付购房款项的权利。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