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协议乃是一份关于委托代建之
法律关系的重要文本,其中,建筑的所有者被定义为委任方,即委托者;而受托方则负责担任承揽建造者的角色,被称为发包人。当物质载体建筑物的拥有者通过这份委托代建协议对其进行明确规定时,他们便将拟承建的建筑物委托给发包人,由后者根据建筑物所有者的特定需求和期望来代为建设该建筑物。
至于交房期限、户型设计、建造成本以及
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皆源自于委托者与发包人之间所签署的委托代建协议中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从法律角度来看,委托代建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归类为房地产开发
经营合同,而非传统意义上的
建设工程合同范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代建协议与
施工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且各自具有独特性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涉及到
拖欠工程款项的
纠纷案件中,委托者并不需要对偿还
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同样地,委托者亦无权直接向
承包人主张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