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商品房预售方须依照国家相关
法规制度的规定,将预售合同报送至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存档。同时,商品房预售所获得的资金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与之对应的工程项目建设方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