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是否能够将前期支付作为首要事项并在之后再签署
购房合同这一方式是否可行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考虑到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考量。假如发展商已经成功获得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种程序性的操作必定是合乎法律且合理的。其依据在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遵循预售许可制度,并且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申请与办理流程,都需严格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