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由于自身因素而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产的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主张
逾期交房所产生的
违约责任。若购房者已就交房事项向开发商发出正式通知且已过三个月期限仍未得到回复,此时,购房者便可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此外,购房者还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以弥补因逾期交房给自身带来的
经济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延迟交房或者买受人延迟交付购房款,已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内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