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相关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了
购房押金退还的具体规定,只有满足这些法定条件方有可能收回购房押金。在特殊情况下,若因购房者个人因素导致未能成功签署预售合同,则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权利申请退还自己所缴纳的那部分
定金。然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倘若其出于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目的,而与其他各方签定了预售合同;或者是在尚未获得相关资质证书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了正式的预售合同;又或者是在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之前,并未如实告知
商品房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双倍的金额返还给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无法归咎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购房者本身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到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最终未能顺利签署,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