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和地产,它们被归为不动产的范畴之内。当涉及到对这些不动产的
诉讼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这是无法通过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来更改的。在全球范围内,对于不动产诉讼的
管辖权问题,普遍遵循的惯例便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因此,如果您遇到有关房屋的
纠纷,那么您需要向位于该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管辖方式,专属管辖。这种管辖方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而其他法院则没有权限进行审理,同时也禁止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改变管辖权。相较于其他法定管辖方式而言,专属管辖具有更高的优先级、更强的排他性以及更为严格的强制性。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