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购房者可以尝试通过与开发商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除预定合同,同时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倘若购房者已按照预约合同所规定的前期款项支付等事项切实履行了自身义务,而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开发商真诚地展开了对本约合同内容的商洽磋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双方均未能就相关条款达成共识的话,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与开发商解除预约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反之,若购房者仅因个人原因未能与开发商签署本约合同,那么开发商有权向购房者提出
违约赔偿的要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
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