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合议庭应在十日内向
当事人发放
判决书;而对于定期宣判的案件,则应于宣判结束后立即发放判决书。在正式审判阶段,
一审如果按照简化程序进行,应在
立案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工作。倘若涉及到普通程序的运用,人
民法院则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其中具体的审理进程,如何时开始审理、进行何次开庭、何时作出判决等,由法官依照案件实际情况来灵活掌握和安排。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的,需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若仍需延长,则须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通常而言,无论是
民事诉讼法还是
刑事诉讼法,都未对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做出明确规定,仅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即自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然而,
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
管辖争议期间则不被计入审理期限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
公开审理或者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
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
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