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商品房者并非必须交纳
定金。我国相关
法规明确规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在签订
购房合同之际,不能向
购房者收取任何具有预定性质的费用。因此,定金并不是法律所强制要求必须支付的款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