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签署
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双方必须在
合同签订当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共同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