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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冒充买房算欺诈吗

自有房地产经纪业以来,欺诈行为屡见不鲜,其主要涉嫌表现形式可归纳如下:
首先是精心设计合约陷阱以牟取不当利益;
其次在房屋真实状况问题上采取故意隐瞒策略,让购房者受骗上当;再者便是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赚取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不合理高额或低额差价;此外,当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际,经纪人可能会提出要求当事人将款项交由其代理处置;再来是冒充房主身份,以此为手段获取信任并达成交易;另有中介公司故意收取除中介费用之外的附加费用等等。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新修订: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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