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买卖合同纠纷问题处理过程中的律师服务费用,通常应由提出法律委托需求的聘请方向律所或律师个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然而,在此类
纠纷案件中,如若聘请方最终
败诉,他们并不需承担由对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律师
代理费用。反之,败诉方只负责承担涉及该案的
诉讼费用,但如果
胜诉方出于某种原因主动提出愿意承担这部分费用,或者双方达成共识,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这笔费用,则另当别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