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买方自身因素而导致购
买房产事宜无法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卖方并不会同意其请求退还
订金。除非在特殊情形下,买卖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对该问题有所明确约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向对方交付订金的一方如未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履行义务的行为与约定不符,以致无法达到合同所设定的目标,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订金。然而,若因非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署,那么卖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将买方支付的订金予以全额退回。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