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这一现象,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首先是与开发企业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
其次是向有关的管理机关或者部门提出举报和
申诉;在涉及到由于
商品房质量
保证责任产生的争议时,如果开发企业未能给予妥善处理,或者
消费者对于其解决方案感到不满,消费者有权向上游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申请组织评审并给出认定结果,或者直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最后,如果上述措施均不能满足需求,法律手段则是最终的选择,即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