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若发生“
一房多卖”现象,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
房屋产权明确标注为已经完成
过户的买家所有;
其次,如双方都尚未办理
过户流程,但其中一方已办理
购房预告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应归属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家;
最后,如双方均未办妥过户和预告登记手续,但其中一方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那么该房产理应归实际占领者所有。对于有效合同下的各方
当事人来说,他们有权依法请求卖方
履行合同义务,并将房屋交与他们所有;而对于
可撤销合同以及
无效合同下的当事人来讲,他们同样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卖家追偿因对方违约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