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定金,即是在缔结或履行合约事宜之前,支付相应数额之货币或替代性物品以作
担保之用。其中,自行支
付定金者称之为定金支付方;而接受定金并达成合意之人则被称为定金接受方。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双方
当事人可自行约定由某一方向另一方缴纳定金,以此来充当有效债权之担保手段。当受
债务约束的
责任人圆满完成相关义务后,定金应当作为偿债资金被予以核计抵扣,或者予以追回应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