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所揭示的
行贿犯罪构成要素,其中涵盖了为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向担任
公职者提供财务在内的所有行为。然而,倘若仅在口头承诺但并未实际支付款项的情况下,既无法满足
行贿罪构成要素中的关键要义——给予财务。单从"口头约定但是未支付金钱"这样一种陈述来看,尚不足以明确判定为行贿罪。因此,对于是否构成行贿罪,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