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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了但钱没给算行贿罪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所揭示的行贿犯罪构成要素,其中涵盖了为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向担任公职者提供财务在内的所有行为。然而,倘若仅在口头承诺但并未实际支付款项的情况下,既无法满足行贿罪构成要素中的关键要义——给予财务。单从"口头约定但是未支付金钱"这样一种陈述来看,尚不足以明确判定为行贿罪。因此,对于是否构成行贿罪,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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