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于
绑架罪所涉及的非法侵害时间的确认
证据范围可能包含且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形式:包括但不局限于绑架行为实施的具体时间节点、所在地理位置及环境、具体实施方式与动机、实际产生的社会危害结果等各类实质性证据;对
被绑架者进行的访谈陈述,其他
见证人提供的证词、对于案发现场的详细勘探报告,以及由各种技术设备生成的视频监控等
间接证据;同时,还可能涵盖到可能存在的其他关联性证据。所有上述的各种类型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庭审理程序并经过专家判研后,方能准确无误地确认非法侵害行为的具体开始及延续时间,并相应地确定相关的
犯罪实情与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
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