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们国家所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显示,贩卖毒品罪行的审判所需根据的是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及具体情况。假如贩卖的毒品数量已经达到了法定标准,诸如超过一千克的鸦片,五十克以上的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这类罪犯可能面临着十五年
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或是
死刑的惩罚,并且还要同时没收其所有
个人财产。反之,若贩卖的毒品数量相对较少,例如少于十克,
犯罪者就只能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且还要缴纳
罚金;倘若
情节严重,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依旧还要缴纳罚金。然而,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到犯罪者的具体行为表现、是否存在前科记录、是否真诚地承认错误并表示忏悔等多方面因素,以此来决定对其
刑罚的轻重程度。如果犯罪者利用
未成年人进行毒品贩卖活动,或者多次贩卖毒品而未受到应有的
法律制裁,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因此,贩卖毒品罪行的审判结果必须要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来做出判断,我们无法给出一个固定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予以
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
暴力抗拒检查、
拘留、
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
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