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
刑事拘留期限的最长期限为三十天。倘若
拘留的对象是涉及流窜
犯罪、频繁犯案以及团伙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延长审批期限至三十天。若经审查,人民检察院未
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如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则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因此,从理论上讲,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约为一年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