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阐述,如涉及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刑事犯罪行为,若其可能会遭受到一年
有期徒刑以下的轻便
刑法裁决,且在案发过程中展现了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做出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倘若涉案的未成年人在
拘留期间,可能是由于
涉嫌犯罪而被
羁押,但具体是否属于
刑事拘留,仍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在该类情形下,检察院最终决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那么拘留的性质可能会被视为刑事拘留的一部分。然而,对于拘留是否构成刑事拘留,仍旧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节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加以分析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
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符合
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
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
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