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这一
犯罪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会被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严肃的
立案调查。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只要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以自己的职务之便进行操作,私自挪用本单位的银行存款用到私人生活或借予他人,并且其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即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其挪用的资金
数额较大,用于了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或者是从事了
违法乱纪的活动,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依据这条法律条款,当挪用资金的数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同时又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公安机关通常都会依法对其进行
立案侦查。而如果挪用资金的数额极其庞大,甚至是巨额或特大数额,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可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事惩罚。然而,如果在案件进入到
公诉阶段之前,涉案人员能够主动将所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给原单位,那么他们将会得到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挪用资金罪确实会被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严肃的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