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
贪污犯罪的金额时,往往是以其行为所涉及到的
公共财产价值作为重要考量标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对
贪污罪的法律责任及相应
刑罚的制定,均与其所涉贪污金额的多寡密切相关。具体而言,如果贪污金额达到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程度,则将面临相应的不同刑期。而对于贪污金额的确立,则需经过严谨的调查取证过程,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财务审计、账目核对以及
证人证言等多种方式方法,以确保能够准确地计算出实际被贪污的公共财产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