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
犯罪乃属性质恶劣之
刑事重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明文规范,针对此类犯罪的惩罚措施可涵盖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若特定案情特殊,有因之获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或
死刑之
刑罚。因此,从基本法律原则出发,强奸罪并不适合采取取保候审制度及
缓刑实施。
所谓取保候审,一般仅适于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估计判处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等范围之内的
犯罪嫌疑人员。而缓刑法则是对已经被判决犯有有期徒刑的罪犯实行一种特定形式的刑罚执行方法——即在一段期间内暂不予实际服刑,但需接受考察。然而鉴于强奸罪所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取保候审和缓刑均无法适度应用。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强奸罪不能够通过取保候审方式解决,也不适宜采取缓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