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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起点为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且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上诉或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该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取保候审期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刑罚,未对当事人进行实质性羁押,因此该期间不计入缓刑考验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26-01-12 11: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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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判决生效之日即判决产生法律效力的日子。一审判决后,若无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上诉抗诉期限届满时判决生效,考验期从此刻起算;若存在上诉或抗诉,二审维持原判的,考验期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算。
取保候审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实际刑罚,未对当事人进行实质性羁押,因此不能用来抵扣考验期。
2026-01-12 09:4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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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取保候审期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法律解析:
判决确定之日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具体计算规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且检察院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此期满之日起算;二是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经二审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算。取保候审期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刑罚,未对当事人进行实质性羁押,所以不折抵考验期。如果对缓刑考验期的计算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2026-01-12 08: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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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时间以判决确定之日为准,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且取保候审期间不能折抵该考验期限。
1.判决确定之日的认定需根据案件审理结果区分。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待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该期满之日起计算。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的法律效力自二审宣告时产生,缓刑考验期随之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
2.取保候审期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刑罚,未对相关人员实施实质性羁押,因此不符合折抵考验期限的法定条件,该期间不能计入缓刑考验期内。
2026-01-12 07:4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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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该日期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上诉与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期满之日起算;若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经二审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算。
(2)取保候审期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刑罚,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实质性羁押,因此不具备折抵考验期的条件。
提醒:
涉及缓刑考验期计算时,需注意区分判决生效的具体时间节点,避免混淆计算起点;若对自身案件的考验期计算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员进一步分析。
2026-01-12 07:28: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