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抢劫罪之构成并不仅仅取决于
犯罪分子
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金额的大小,而是涵盖了
行为人实施犯罪时采取的手段、造成的后果及其是否具有
加重处罚情节等多方面因素。举例来说,即便罪犯所抢劫的财物价值相对较小,只要其行径采取了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危害性较大的手段,并且在该犯罪过程中未出现任何加重处罚情节,那么他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抢劫罪。因此,对于那些通过
威胁他人并最终夺取财物的行为,哪怕这些财物的数额并不是特别巨大,但假如能够满足抢劫罪的各项必要构成要素,那么他们同样有可能面临
刑事指控,面临抢劫罪的
法律制裁。至于如何进行具体的定罪与
量刑的判断,则必须结合每一个案件的实际状况做出综合考量和合理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