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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诈骗这两罪共同点有什么

肖** 海南-三沙市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20 18:02:22 438人阅读

合同诈骗与诈骗这两罪共同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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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质相同:合同诈骗和诈骗本质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2.主观故意: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的,都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明知行为会让他人受损还积极为之。
3.行为手段:客观上都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犯错并处分财产。
4.量刑依据:量刑都看犯罪数额和情节等,有对应的量刑幅度。
5.范围差异:合同诈骗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中,还侵犯市场秩序;诈骗无此限制。

2026-01-20 21: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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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诈骗与诈骗在侵犯客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量刑依据上有共同点,但合同诈骗有特定行为领域,还侵犯市场秩序,诈骗则无此限制。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合同诈骗与诈骗侵犯的客体都涉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上二者都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行为都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量刑也都依据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刑罚。然而,合同诈骗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侵犯市场秩序;诈骗则不受特定行为领域的限制。了解这些区别和联系很重要,若遇到类似可能涉及合同诈骗或诈骗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0 20:4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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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诈骗有诸多共同点,二者都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上都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量刑都依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刑罚轻重。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众要增强防范意识,在涉及财物交易时,仔细核实对方信息和行为真实性,避免陷入诈骗陷阱。
2.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这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侦查和审判效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
3.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普及合同诈骗和诈骗的相关知识,提高大众的法律素养和识别能力。

2026-01-20 20:3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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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犯客体:合同诈骗和诈骗都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意味着无论是哪种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权益都会受到损害。
(2)主观方面:二者均为故意犯罪,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却积极追求这种结果。
(3)客观行为:都运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比如编造不存在的事情或掩盖真实情况等。
(4)量刑依据:都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确定刑罚轻重,设有相应量刑幅度。不过合同诈骗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还侵犯市场秩序;诈骗则无特定行为领域限制。

提醒:遇到疑似诈骗或合同诈骗情况,需保留相关证据,因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19:0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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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段内容可总结出合同诈骗与诈骗在实际处理中的建议:
(一)在判断犯罪行为性质时,若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且侵犯了市场秩序,可能是合同诈骗;若没有特定行为领域限制,则可能是诈骗。
(二)无论是合同诈骗还是诈骗,在调查时都要着重关注行为人是否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在量刑时,司法机关需准确考量犯罪数额和情节等因素,以确定恰当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6-01-20 18:43:1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哪些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1、欺骗行为的存在使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备了最不易区分的特质,也是干扰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雾。常见的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2、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共有的特征,否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虽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许多本质不同。这些本质区别是划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界线。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对客观表现的不同,笔者又将其细分为欺骗内容不同、履行承诺的实际行为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笔者将这些事实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曰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则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很多人认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主观目的是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没有客观行为则无法了解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另外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确定的,也许一开始是想非法占有,但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也许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来见利忘义,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只有履约的实际能力和行为才能决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才能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积极的承担责任不能作为决定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只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诈骗罪暴露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是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也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骗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骗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骗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该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对于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哪些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1、欺骗行为的存在使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备了最不易区分的特质,也是干扰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雾。常见的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2、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共有的特征,否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虽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许多本质不同。这些本质区别是划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界线。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对客观表现的不同,笔者又将其细分为欺骗内容不同、履行承诺的实际行为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笔者将这些事实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曰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则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很多人认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主观目的是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没有客观行为则无法了解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另外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确定的,也许一开始是想非法占有,但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也许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来见利忘义,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只有履约的实际能力和行为才能决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才能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积极的承担责任不能作为决定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只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诈骗罪暴露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是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也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骗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骗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骗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该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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