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原告资格的判定,关键在于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准确理解:依据本条例的明文规定,侵占罪属于需由
起诉方提出诉请方能得以审理之范畴,因此,原告资格的确认标准须依循以下几项原则:首先,遭受损失的
被害人或该被害人
家属代表有权力向具有司法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以期追究涉案被告的
刑事责任。其次,被害人或其
代理人必须提供充足且有力的
证据,以证实被告人违反法定义务,非法占用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者侵吞了他人的
遗失物以及隐藏物品,且涉及的金额相当巨大,甚至明确拒绝归还或上缴相关财务。最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满足发起
诉讼所需的其余法定条件之后,方被赋予提起侵占罪诉讼的合法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