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刑事拘留之期限须遵循以下法度:通常情形下,自
拘留之日起算,三日内公安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
审查批捕申请。如遇特殊状况,则恳请审查批准之期限可适度延展为一日至四日不等。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再加上提请审查批准的七日,总计为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