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买卖合同关于执行协议及其履行地点的规定如下:
如果双方有所商定,应遵循其协商结果;
如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朗,则可通过协商来补充;
若无法达成
补充协议,将依据以下法律
法规进行履行:
(一)关于货物须要进行运输的情况下,卖方应将货物交付给第一个承担运输任务的承运人,以便将货物顺利送达至买方手中;
(二)如果涉及的是不需运输的商品交易,并且买卖双方在签订合约之际知晓商品所在地,那么卖方就应该按照这个已知地点将货物交予买方;
反之,若卖方在此之前并不知晓商品的具体储放位置,那么他应该在和买方签订合约时所在的营业场所,把货物转交给买方。
《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