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监视居住期满且无法进行延长期限时,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到这实际上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严密措施。
其中,他们通过限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制定的期限内不得擅
自离开驻地或指定居所,同时对其可能存在违反
法规、危害社会安全等行为实施监督与控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