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这是在
合同生效并成立以后,由于双方
当事人都无法合理控制且不可预知的原因引发的不可逆转的变动;
这类变动导致了合同原本依赖的基石动摇甚至崩塌。
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合同原始状态的有效性将会显而易见地不公正,我们便应允许变更合同的相关条款乃至解除整个合同。
首先,让我们来详细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环境和条件。
要在实际应用中发挥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因素:第一,必须有情势变更的真实存在,也就是说合同本身所依赖的客观情形必须发生了重大改变。
其次,这一变动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事先难以充分预测到的。
再者,因为只有自然灾害等意外因素修为胜者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才算得上不可
归责性。
最后,情势变更的事实应当发生在合同缔结之后、完成履约义务之前。
此外,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即在情事发生变更之后,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原来的效力,将对任一方当事人产生极度不公的结果。
然后,我们来讨论一下情势变更原则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和改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适用于情势变更原则有两大关键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合同具体规定来适应新的形势;
另一方面,如果上述方法无法奏效,那么有权选择
解除合同。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