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置的汽车通常被视为夫妻共有的
财产权益。
具体来说,如果该车辆是用婚后的个人或者夫妻二人的收入所购置的,不论其所有权名义上归属于哪一方,其本质身份仍应被认定为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
反之,倘若在婚后购买的车辆之前已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所有权归属,那么此种情况下该车辆便可被视为仅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制度,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里获得的以下各类收入都应当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1)
工资与奖金,此处所指的既包括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内一方或双方通过劳动产生的工资以及奖金收入,也包括与此类收入相挂钩的其他各种基于福利待遇或政策优惠的经济补助;
(2)生产经营的收益,这主要涵盖了在夫妻关系保持期间内,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经由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中的任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回报;
(4)
继承或赠与所获取的财产,这里所要强调的是关于继承的概念,它并非单纯地指财产的实际占有,而是一种对财产权利取得的阐述,即使在婚姻关系终结之前未能实现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持续期间,那么在此过程中所继承来的财产便应被认为是夫妻间的共有资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