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双方签署了土地房屋征用补偿协议之后,通常情况下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已经达成的协议内容。
然而,若其中一方对于协议中的条款存在异议,则有权提出
行政复议请求。
一般而言,我们强烈建议在面临强制性的
拆迁行为时,务必坚定地予以拒绝;
遇到无法接受的
拆迁赔偿标准和条件时,更应毫不犹豫地表示反对意见,并尽快发起上诉程序。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