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针对需要进行
补充侦查的案件,
补充侦查期限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
然而,此类案件补充侦查的次数仅允许两次。
针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仍被检察机关认定为
证据不足、无法满足
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依法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以保障司法公正与合法性原则的贯彻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