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求参与
离婚诉讼案件的
当事人双方持有合法有效的
结婚证明文件。
2、其次,发起
起诉离婚程序的,必须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民事主体,其他包括未成年子女或是父母等任何人,均不得以
诉讼当事人的身份请求发起
离婚之诉。
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各自所生的子女,还是作为父母的其中一方,都不得以自身名义对配偶伸出离婚诉讼之手。
3、再次,发起
起诉离婚的一方,应具有完善健全的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若无充分民事实体
行为能力之人,将无法行使资格来启动离婚诉讼之程序。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对于
起诉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
提出离婚起诉的,应
准予离婚。
另外,法律还有特别规定:当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