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缔结之前,若有一方已经全额支付了房屋房屋款项并且享有完整所有权,此房产无疑应被认定为前者的
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的
共有财产;
2.然而,倘若在婚前置办新居时,有一方独自承担
购房资金,却由于种种原因选择将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此便可视作对此人的赠送行为,在这样的情境之下,此套房产理所当然地划归为夫妻间的共享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