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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遗弃配偶的判定条件

雷* 北京-海淀区 收养赡养咨询 2026.01.10 17:05:10 497人阅读

哪些属于遗弃配偶的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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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遗弃配偶需同时满足存在法定扶养义务、一方处于需要扶养状态、另一方具备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拒绝履行扶养义务且情节恶劣这四个条件,一般家庭纠纷中短暂的照顾不周不构成遗弃。
法律解析:
在夫妻关系中,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当配偶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患病、年老等无法独立维持基本生活时,另一方若有足够经济和生活能力却故意拒绝扶养,且达到如长期不提供生活费致配偶生活无着、造成配偶重伤或精神损害、多次拒绝扶养经劝阻仍不改正等情节恶劣的程度,才会被认定为遗弃配偶。这种认定是严格的,一般家庭纠纷中短暂的照顾不周不符合遗弃的构成要件。如果遇到涉及遗弃配偶相关的法律问题,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0 22: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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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弃配偶的判定需严格依据民法典,综合多方面条件认定。只有当存在法定扶养义务、一方处于需要扶养状态、另一方具备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拒绝履行扶养义务且情节恶劣这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认定为遗弃配偶。一般家庭纠纷中短暂的照顾不周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弃行为。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可能面临遗弃风险的配偶,应及时收集对方拒绝扶养的相关证据,如生活费用支付记录、医疗诊断证明等。
-社区、民政等相关部门可加强对家庭关系的关注和调解,在发现可能存在遗弃行为时及时介入。
-法律宣传部门应加大对民法典中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2026-01-10 21:3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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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遗弃配偶要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下面这些条件综合判断:
首先,得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相互扶养的责任,这是判断是否构成遗弃的基础。
其次,一方处于需要被扶养的状况。也就是配偶因为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生病、年老等因素,没办法自己保障基本生活,在客观上需要另一方给予物质或生活照料方面的帮助。
再次,另一方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这意味着负有扶养责任的配偶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生活能力,能够承担起扶养的责任,却故意不履行。
最后,拒绝履行扶养义务且情节恶劣。比如长时间不提供生活费用,让配偶生活陷入困境;遗弃行为致使配偶受重伤或精神受损;多次拒绝扶养,即便被劝阻也不改正等严重情况。
要注意的是,遗弃行为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会在法律上被认定。一般家庭纠纷里短暂的照顾不周到,不算遗弃。只有以上条件都满足,才能认定为遗弃配偶。

2026-01-10 20:1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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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定遗弃配偶需多条件综合考量。法定扶养义务是基础,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相互负有扶养义务,这是认定遗弃的必要前提。
(2)当一方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患病、年老等,无法独立维持基本生活,处于需要扶养状态时,另一方若具备扶养能力却拒绝履行,才可能构成遗弃。
(3)这里的具备扶养能力,指有足够经济和生活能力承担扶养责任。而拒绝履行且情节恶劣是关键,如长期不提供费用、造成配偶重伤或精神损害、多次拒绝且不听劝阻等。
(4)需明确,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弃,一般家庭纠纷中的短暂照顾不周不构成遗弃,所有条件需同时满足。

提醒:遗弃配偶认定严格,若认为遭遇遗弃,建议咨询以分析具体情况。

2026-01-10 20:02: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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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相互有扶养的责任,这是认定遗弃的基础。
(二)查看一方是否处于需要扶养状态,像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患病、年老等不能独立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三)确认另一方是否具备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有足够经济和生活能力却故意不承担责任。
(四)判定是否拒绝履行扶养义务且情节恶劣,如长期不给生活费、导致配偶重伤或精神损害、多次拒绝且不听劝阻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2026-01-10 18:39:1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成都中院终审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女方放弃继承父亲财产被确认有效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终审宣判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了女方放弃的应是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女方的放弃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1994年登记结婚。2000年5月女方父亲去世时,在市内留有住房一套,至今都未继承分割,一直由女方母亲居住着。2005年2月16日男方离婚,24日女方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3月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男方以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到,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无需征得原告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一审认为,被告的放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却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房产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法官说法关键是把握好三个时点就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二审审判长任华芬。任华芬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此案中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任华芬认为,该案要辨析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要把握好三个时点问题,即继承的时点、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和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点。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时点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人是从继承开始时取得了继承权,被告于其父去世之日就取得了继承权。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在该案常重要。该案女方父亲去世后,其与妻共有房屋一直由其妻子使用,并未对该房屋中遗产部分进行过分割。对遗产的分割处理,就是将被继承人遗产转化为继承人财产权,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过程,若没进行分割处理,女方享有的始终还是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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