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强势征用耕地行为侵犯了个人权益,侵害者可先向行政部门提出复议请求,如对
行政复议决定仍持异议,则有权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同时,他们亦具备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
诉讼的选择权;
在严格遵循规定执行的情况下,为了准时完成
土地征收工作,收购方依法有权利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在实施
强制措施之前,需得到法庭的批准许可;
对于土地的征收,政府应提供公平且合理的
赔偿,以
保证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同时使其未来的生活需求得以稳定保障;
除此之外,土地在征收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即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
补偿金、居住补贴及其他诸如农村居民住宅与地上附属物的补偿费用,以及对青苗等植物的收购补偿,同时还需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农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具体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均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发布区片综合地价来制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要充分考虑到原土地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价值、地貌特点、地理位置、供求关系、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并且要求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而对于非农业用地,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等的认定和补偿标准,则由本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自行研讨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