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
当事人有两种途径来寻求有效解决争议:第一种是通过双方积极协商进行解决;
其次也可以寻找居住地相应的
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调解,力求达成各方满意的结果。
对于未获取
子女抚养权的那一方来说,他们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此前达成的调解书,前往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得以实现其看望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当
离婚协议、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孩子享有
探视权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遭受对方父母以各种理由拒绝让步导致探望权无法正常行使,此时,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借助当地居委会及其他机构进行交涉与协调。
如若未能取得理想效果,可在收集充分
证据支持后,向法院
提出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院执行过程中通常仅会采取排除障碍等手段,而不会轻易涉及到孩子人身安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