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八岁及以上的
未成年人均被视为具有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有权展开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相当的民事活动。
然而,这些未成年人士在实施某些特定
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得到其
法定代理人的
代理或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可或追认方可生效。
特别强调的是,这些未成年
当事人也具备独立实施那些仅为获取一定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又或是开展那些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水平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