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概念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义为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
法规,通过大规模地吸纳或隐性的吸引公众存款从而破坏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违法犯罪活动。
相比之下,
非法集资罪的指控更为严苛,它是以
非法侵占为目的,运用
欺诈手段进行
非法集资,且其
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行为。
就主观意图而言,非法集资
犯罪行为人存在着明显的
非法占有心态;
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施者并无这种恶意意图。
再从客观行为来分析,非法集资通常采取编
造假象、掩盖真相等手法,由此获得的集资借款大多被其非法占有和支配,用作个人日常开销或者私人利益之用;
相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举动却是为了支持经营活动,与此同时,他们也确实将集资来的大多数资金投入到实际的生产经营中去。
至于对社会产生影响这一层面,非法集资行为常常导致集资所得被肆意挥霍殆尽,进而无法如约偿还
债权人,严重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虽未经批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似乎确实存在投资项目等要素,
借款人往往能够履行还款义务,虽然它同样触犯了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