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骗取金融证券罪的相关阐述,法律专家给予如下解答:首先,该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必须涉及到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银行亦或是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交易形式的安全性。
其次,在实际情况中的体现,是在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采用
欺诈手段来达到私自获利的目的。
第三,此类
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贷款者本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
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在协助
贷款人完成这一行为的时候,或许他们会出谋划策,掩饰真相,甚至提供
虚假的材料等,这些人都可视为诈骗行为的同伙。
最后,
犯罪分子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也就是说他们需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遭受损失,仍然选择为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明确规定,任何利用不当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
信用卡、保函等工具,并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重大
经济损失的行为,都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