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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存罪数额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杨* 重庆-潼南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25 13:57:16 470人阅读

非法吸存罪数额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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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不同数额认定标准,100万以上、对象1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应追究刑责;500万以上、对象5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50万以上属“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5000万以上、对象50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部分情形数额可按比例计算。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明确划分了不同的数额认定标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意味着该行为已触犯法律底线,司法机关会依法处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则对应着更严重的刑罚。这些标准的设定是为了精准打击不同程度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公众财产安全。如果遇到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5 17: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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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认定有明确标准,达到不同数额层级对应不同法律后果。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100万以上、对象15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500万以上、对象5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50万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5000万以上、对象50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部分情形数额可按比例计算。
2.对于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活动的日常监测,建立大数据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异常吸收资金行为。对于金融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对于公众,要加强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避免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2026-01-25 17:0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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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认定是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量刑程度的关键。当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100万元以上、涉及对象15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该行为达到了一定危害程度,侵害了众多存款人的利益。
(2)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对象50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此类情况的量刑会更重,因为其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大。
(3)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对象500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这是该罪中最为严重的情形。
(4)在一些情形下数额可按比例计算,体现了法律认定的灵活性和严谨性。

提醒:在参与各类投资活动时要保持谨慎,若遇到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自身财产受损。

2026-01-25 16:5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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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若出现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100万元以上、涉及对象15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这三种情况之一,相关责任人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若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对象50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当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对象500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时,会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数额可按比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或者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或者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026-01-25 16:2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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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数额超100万、涉及对象超150人、致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超50万,要追究刑事责任。
2.数额达500万以上、对象500人以上、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超250万,认定为“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3.数额达5000万以上、对象5000人以上、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超2500万,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4.某些情形下,数额可按比例计算。

2026-01-25 15:11:35 回复

对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数额巨大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2001年1月21日《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文件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一般情况下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本金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犯罪数额仍然是30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后,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本金数额是否需要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实务中做法并不一致。一般情况下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本金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于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的主要客体是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经将部分本金归还给投资人的,因其归还行为证明行为人对这部分资金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已经归还的部分应当从集资诈骗罪认定的数额中扣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信贷管理秩序,不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只要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即使案发前将部分本金予以归还,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已经形成,不因其归还行为而改变,故归还的部分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案发前支付的利息是否要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利息支付的时间具体决定:第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收到投资人本金的同时即已经将利息事先予以扣除的,甚至在收到本金之前即已经预先支付了利息的,则利息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这一规定,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计入借款数额,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数额时也应当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以实际收到的钱款数额来认定。第二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先收取本金,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则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利息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续借行为数额的认定。即行为人在集资款到期后支付约定利息,本金继续借用的情况。以1万元年利率10%借用一年为例,一年期满,行为人将利息1000元支付给投资人,与投资人续签了一份协议,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其犯罪数额为1万元还是2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以不累计计算犯罪数额为宜。因为行为人尽管续签了合同,但是,其犯罪的对象还是同一个1万元,犯罪数额并没有增加,只是犯罪时间延长而已,这和行为人针对1万元签订两年期限的协议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如果协议到期以后,行为人已经还清了本息,又与同一个投资人签订了一份新的合同,则两份合同的金额必须累计计算,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已经不是前一次行为指向的对象,应当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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