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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之间有何区别

依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定义,非法集资为某些单位或个人未遵循国家法定程序,经过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向众多社会大众筹集资金,承诺于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形式向出资者退还本金利息或支付回报的行为。
然而,对于金融诈骗犯罪,这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事实或模糊真相的手段,诱使公众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金融管理秩序遭受严重破坏。
其中,可以由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具体罪名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等五种罪行。
虽然金融诈骗犯罪源自于普通诈骗罪的范畴之内,但它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更主要的是为了保护和健全金融管理秩序,刑法因此将其与普通诈骗罪进行了区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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