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运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位自然人有可能被委以数家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之职。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此种情况发生时需充分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商业规定,切勿将关联公司混为一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位自然人承担多个公司的法代表职务本身并未触及
违法范畴。但是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留意到法定代表人同时也兼具了公司
董事或者经理的身份,因此他们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对于董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例如,未经股东大会的明确批准,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两家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中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
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
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有
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
犯罪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
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担任因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
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 个人负债
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